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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企业家协会  2019/8/16 统计:1070
 
 

2019年中国军工产品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军工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现状与投资前景研究

       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下属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原总装备部)。由于军工行业的特殊性,行业管理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军工(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都需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主要体现于对质量及保密的要求,拟进入军工行业的企业,需要通过军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军工(配套)业务相关的许可和认证。 

       当前行业主管单位及其主要职能见下表: 

监管部门

主要职能

工信部

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等。

国防科工局

研究拟订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的优化调整工作;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利用的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的研发、生产与建设,以确保军备供应的需求;拟订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生产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主要履行全军装备发展规划计划、研发试验鉴定、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职能,着力构建由军委装备部门集中统管、军种具体建管、战区联合运用的体制架构。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专用防护装置主要为军用产品,军工行业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主要规范内容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对涉军企业的保密义务作出了框架性规范。

2010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目录所列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2008

《军工关键设备实施条例》

对军工关键设备实施登记管理,对使国家财政资金构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析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2010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2010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局

明确规定了制定军品价格的规则、军品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军品价格制定与调整的程序和军品价格的构成。

1996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明确了军工产品定型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

1986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

中央军委

重点规范了装备研制、试验、定型,以及军内科研、技术革新、对外技术合作、科研经费管理等装备科研活动中的原则性问题。

2004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明确了我军装备工作的作用和任务,规定了装备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装备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和有关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并对装备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装备体制、装备科研、装备订货、装备调配保障、装备日常管理、装备技术保障、战时装备保障、装备技术基础、装备及其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装备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宏观性、总体性规范。

2003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

对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式确立、装备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订立、采购合同履行以及国外装备采购工作,进行了宏观总体规范,明确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任务,规定了装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和基本职责。

200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

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016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

2010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200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

2007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规范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

1991

十三五国防科技工业规划总体思路》

军民融合委员会

推进军工科研院所改革,深化论证空域管理体制、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装备采购制度等改革方案,全面推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在全国范围推广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

2017


       在生产许可、质量监管、保密资格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认证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②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军工产品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事有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需要通过相关主管机构的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③保密资格认证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3、行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1)军工行业产业政策 

        近年来,随着国际环境的日趋复杂,我国军工行业领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性政策,以推动我国军工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该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具体如下: 

        2005 年 2 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2007 年 2 月,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颁布《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179 号),提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除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允许其参与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以民为主或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改组改制。 

        2007 年 5 月,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 号),提出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制的目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意见。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2009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当前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包括“结合国防军工发展需要,以航空、航天、舰船、兵器、核工业等需要的关键技术装备,以及试验、检测设备为重点,推进国防军工装备自主化。发挥军工技术优势,促进军民结合。” 

        2010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要推动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基础的融合发展,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通过资产重组、上市、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推进股份制改造,依法妥善安置职工。 

        2011 年 3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优化结构,增强以信息化为导向、以先进研发制造为基础的核心能力,加快突破制约科研生产的基础瓶颈,推动武器装备自主化发展;完善政策机制和标准规范,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2011 年 4 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认识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重大意义,理清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牢牢把握改革的方向重点,突出机制创新、方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加快军品价格从“事后定价”到“事前控制”、从“单一定价模式”到“多种定价模式”、从 “个别成本计价”到“社会平均成本计价”的转变,确保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军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适应武器装备多种采购方式的定价模式、完善规范的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备的装备价格工作管理体制、构建互联共享的价格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面取得突破,努力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路子。 

        2011 年,国防科工局颁布《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作为指导国防科技工业“十二五”时期发展和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要求坚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积极适应机械化信息化复合发展要求,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强化基础、自主创新,着力提升军工核心能力,着力发展现代化武器装备,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面临的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要求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 

        2015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制造 2025》,把新材料作为重点领域之一进行大力推动和发展,其中以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先进复合材料为发展重点,加快研发先进熔炼、凝固成型、气相沉积、型材加工、高效合成等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体系建设,突破产业化制备瓶颈,并鼓励积极发展军民共用特种新材料,加快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促进新材料产业军民融合发展。 

       2016 年 1 月,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要求 “(八)军民融合发展。着眼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分类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制度和创新发展机制。” 

        2016 年 3 月,国防科工局发布《2016 年国防科工局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指出“通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环境,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进程。出台顶层规划和系列政策措施,建立组织实施体系;进一步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强基工程,夯实创新基础;扩大军工开放,进一步深化技术、产品和资本的“民参军”;推动资源共享,初步实现军工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与民口科技资源的互通;落地一批军转民项目,推动军工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2017 年 8 月,科技部、中央军委科技委联合印发《“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十三五”期间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 7 个方面 16 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科技军民融合宏观统筹,重点是完善科技军民融合体制机制,推动规划计划的统筹衔接;二是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主要是统筹布局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实施科技军民融合重点专项,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三是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共享,主要是加强科研平台共建共用,推动科技基础资源的军民互通共享;四是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重点是推动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五是开展先行试点示范,重点是建设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建设军民融合新型科研机构,探索科技军民融合金融服务模式;六是加强创新队伍建设,主要是完善军民创新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建设科技军民融合新型智库;七是完善政策制度体系,重点是加强科技军民融合制度建设,完善科技军民融合政策环境。 

         2017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指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修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科学划分军工企业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控制类别,除战略武器等特殊领域外,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稳妥推动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上市或将军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建立军工独立董事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推广相关经验。” 

         (2)新材料及高新技术方面的产业政策 

         专用防护装置的主要原料为工程塑料及树脂基复合材料,属于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复合材料范畴,是国家重点鼓励的新材料,得到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新材料及高新技术方面的产业政策如下: 

政策名称

颁布机构

主要规范内容

实施时间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201110号)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新型工程塑料与塑料合金、先进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其低成本制备技术归入新材料领域,确定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011.06

《关于印发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14]2360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

加快新材料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和规模应用,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应用能力与效率,促进一批新材料企业形成持续创新发展能力,推动我国新材料产业做大做强。

2014.10

《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

国务院

以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先进复合材料为发展重点,加快研发先进熔炼、凝固成型、气相沉积、型材加工、高效合成等新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体系建设,突破产业化制备瓶颈。加快基础材料升级换代。

2015.05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

国务院

顺应新材料高性能化、多功能化、绿色化发展趋势,推动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加强前沿材料布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优化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环境,加强新材料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新材料应用水平,推进新材料融入高端制造供应链。

2016.11

《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

加快推动先进基础材料工业转型升级,以基础零部件用钢、高强铝合金、高强韧钛合金、镁合金等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高端聚烯烃、特种合成橡胶及工程塑料等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先进轻纺材料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材料生产过程的智能化和绿色化改造,重点突破材料性能及成分控制、生产加工及应用等工艺技术,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质量稳定性和服役寿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先进基础材料国际竞争力。

2017.01


 
 
临沂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临沂企业家协会会长
周 昆 副会长
钱春生 副会长
郭维世 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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