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临沂市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为:LINYI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缩写为LY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企业家和企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团结全市企业家传承沂蒙精神,发扬企业家精神,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与关联协会建立联合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临沂市兰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由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
(二)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组成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全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三)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搭建政企沟通的连心桥,为我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我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培育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合规化管理,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
(五)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诚信建设等专业化服务,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六)引领会员企业出海,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七)助推“双招双引”工作,设立协会异地办事机构,对外开展产业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驿站服务。
(八)健全组织体系,推动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十)接受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山东省企业联合会)指导,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临沂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较大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五)全市各县区的企业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社团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后,提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信息、研究成果、调研报告、数据统计及其他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协会行使书面警示通报、除名等权利,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本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社团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时,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的单位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推选的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书面等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可授权委托单位高管人员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书面等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除视频会议外,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出席国家、省、市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来访接待;
(五)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协会开展对外合作、来访接待、组织策划重大活动等;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五)经会长委托可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
(八)制定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协会工作需要的财务审批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刊物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指定秘书长或其他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章程部分条款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先行表决,通过书面、通讯等形式征求2/3以上会员代表确认。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2025年8月1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